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22 作者:张 义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教师学术道德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德才兼备、知行合一”的校训,弘扬“勇于创新、敢为人先;艰苦奋斗、百折不挠;笃行诚信、严谨求实;团结奉献、爱国荣校”的北航精神,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以及其它工作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的研究生、博士后及其他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教师应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严格自律,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学科、教师本人的学术名誉。

第四条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履行学术责任,坚持严谨、严格、严密、自律的治学态度,认真对待各种学术立项、鉴定、评审、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提供客观、真实、详细的资料。

1、禁止投机取巧、粗制滥造、反对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虚报教学和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的行为。

2、禁止以各种形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和计算数据,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

3、禁止伪造、虚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禁止将未经论证的科研结果以重大科研成果的形式向新闻媒体公布或渲染,禁止以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同级奖项。

第五条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尊重他人的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1、严肃对待讲义和教材的编写工作,反对侵权和学术失范行为。

2、禁止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禁止请他人代写文章或署名不实。

3、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作品的引证、署名和发表,在著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引文出处,标注必要的注释,并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

4、合著的著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或通讯作者应对发表作品的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5、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第六条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抬高或贬低他人的成果水平,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七条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

1、反对一切形式的迷信和伪科学。

2、维护学术道德,勇于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做斗争。

第八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为人师表,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教书育人,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脚踏实地、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反对传播不健康的思想观念和学术影响。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禁止在入学课程考试的命题、阅卷、保密等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徇私或泄密的行为。

2、坚持从严把关,预防学生发生学术道德问题,反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降低学生培养质量的行为。

3、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试成绩、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行为。

第九条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合攻关,尊敬师长,奖掖后学,积极营造团结创新、合作民主的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不利于团结协作的行为,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不良风气。

第十条反对其它一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的事实情节,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各院系基层学术委员会负责协助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可与被举报人所在院系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应本着事实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一般包括接受举报、确认立案、调查取证、学术审议等环节。

第十五条发现教职工涉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和举报,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检举或报道的我校人员涉嫌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相关部门在获悉后应积极主动地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学校鼓励实名举报,并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予以登记并酌情与校学术委员会联系,同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收到举报材料或获悉有关报道后,应尽快处理,并协调校内相关部门、署名的举报人或相关媒体。

第十七条立案后,校学术委员会应组织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一般应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认定事件性质属性。

第十八条自调查报告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校学术委员会应酌情召开全体或主任会议,对调查取证的情况进行审议,做出事实性质认定和相关建议,同时形成书面报告,报由相关职能部处组成的处理小组。

第十九条被举报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并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复议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正式受理后启动复议程序,重新调查。

第二十条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党委和相关行政部门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构。学校成立由纪委、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等部门组成,由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相关校领导任组长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小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北航人字[2009]41号)以及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要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对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由所在院(系)基层行政组织,集体讨论形成处理建议,并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小组。处理建议应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不端行为人的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对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小组根据基层处理建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及学校相关规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对于涉嫌违反党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外,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应采取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学术荣誉;暂停、取消其获得的学术资格或学术职务;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于认定为非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举报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被举报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