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0-11 作者:丁晓华 点击数:

在职进修、培养文号:北航人字[2005]33号人事处发布于2005-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学历层次,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教职工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进行的学历培训。

第三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不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士学位和第二学位。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境)内在职攻读学位,在国(境)外攻读学位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政治思想素质,爱岗敬业,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无考核不合格纪录,一般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秀。

3、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学习潜力,且申请学习学科、专业与工作需要一致,是本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培养对象。

第六条 纳入学校支持计划范围内的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 流动编制人员第一个聘期内,按照合同约定,不允许在职攻读学位。其他新进人员申请在职攻读学位原则上应在校工作两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应具有本科学历,且本科毕业后在校工作满三年。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具有硕士学位,且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于报考我校没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人员,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报考京内外单位在职(不脱产)攻读学位。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遴选推荐,报送人事处。

第十一条 人事处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所在单位,人事处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报考京内外单位人员,报名前,须与学校签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职工在职定向(委托)培养攻读学位协议》。

第四章 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其工资、岗位津贴照常发放。对未能完成岗位职责要求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完成的工作任务量确定发放岗位津贴标准,不足2/3工作量的停发岗位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终止在职学习。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的各种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支付,列入学校骨干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其培养经费由学校支付(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4-2006年骨干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年限内(硕士3年,博士6年)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者,学校未支付其培养费的由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人(博士)和2000元/人(硕士)。

第五章 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须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方可报考。未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擅自报考在职攻读学位者,学校不兑现相关待遇。未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并获得学位者,学校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报考国家统招(脱产)研究生,须与学校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应在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证书后的一个月内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人事处负责办理变更人事库信息、上交入档材料、发放奖金等相关工作。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完成学业、取得学位后,应继续为学校服务三年以上,若不满三年调离学校,应退还学校给予的攻读学位奖金和交纳的培养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航人[1997]2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二OO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