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于关键业绩指标(KPI)的学院整体绩效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1-11 作者:张 义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建设“空天信融合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建立健全学院自我发展、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的办学机制,完善学校与学院的分级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关键业绩指标(KeyPerformanceIndicator)的学院整体绩效奖励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于KPI的学院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要坚持有利于学校战略目标实现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校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提高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理顺学校与学院责权利关系的原则。

第三条基于KPI的学院整体绩效评价,要实行理科、工科、文科学院分类评价,要体现学院各项业绩的增量、均量和标志性成果,要突出重点奖励优秀骨干教师和核心管理人才,并实行对高端人才定额奖励,其他人员动态奖励的方式。

第四条学校每年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务状况确定绩效奖励额度,主要用于对学院整体绩效奖励和高端人才奖励。学院整体绩效年底发放、动态奖励;高端人才奖励根据学校确定的额度按月发放、定额奖励。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基于KPI的学院整体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部、纪委办、保卫处、保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调整、学院整体绩效评价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院整体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及相关规定与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第三章 指标体系与评价范围

第七条学院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含本科和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及综合管理等方面一级指标构成,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或三级关键业绩指标。各关键业绩指标由相关职能部处制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含本科和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关键业绩指标、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分别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各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制定;综合管理指标、评价标准及实施细则由常务副书记牵头,党政办、组织部、纪委办、保卫处、保密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设备处等相关职能部处制定,报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九条纳入学院整体绩效考核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各学院、无人机所、工程训练中心、体育部等。对于情况特殊的单位,由领导小组单独审议。

第四章 整体绩效奖励方法

第十条基于KPI的学院整体绩效评价主要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牵头对学院六大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按照校长办公会确定的绩效奖励额度核定各学院的初步奖励额度。综合管理指标主要作用是对学院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调节。根据各项指标的评定结果,经综合管理指标调节之后,最终确定学院整体绩效额度,并报领导小组审定。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E代表学院绩效奖励额度,S代表学科建设绩效奖励额度,U代表本科教学绩效奖励额度,G代表研究生教学绩效奖励额度,H代表师资队伍建设绩效奖励额度,R代表科学研究绩效奖励额度,I代表国际交流与合作绩效奖励额度,α 代表综合管理因子(α∈[0,1])。i代表单位序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基于KPI的学院整体绩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