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7元/小时提高到2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小时提高到49.9元/小时。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其中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内不包含: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