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及支持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12 作者:吴学文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鼓励在站博士后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中不断取得高水平成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并结合我校“蓝天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在站一年以上博士后人员,具备较高的研究能力,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署名单位取得较出色的科研成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博士后”奖。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创造性成果;

2、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突破关键技术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3、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取得重要成果,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4、在本学科领域较高层次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高水平研究论文或获得多项发明专利。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三条 名 额

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11月份,按博士后在站人数的5%进行评选。

第四条 评选程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博士后候选人由院(系)推荐,经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后产生。

1、优秀博士后候选人由院(系)推荐,填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博士后推荐表》,并附候选人在站期间取得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材料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3篇;

2、各推荐院(系)组成专家推荐委员会,按各院(系)在站博士后人数的5%推荐,报学校人事处;

3、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校内公示。

5、学校审定评审结果。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管理机制

第五条 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博士后”奖的人员由学校颁发证书,一次性奖励5千元人民币;择优推荐为“中国优秀博士后”候选人;期满出站留校工作的获奖者,给予工作启动费5万元,支持其学术研究。

第六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学校将撤消其优秀博士后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和支持经费,并给予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