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6-12 作者:张 义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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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空天信融合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吸引、凝聚和培养航空航天领域的高端人才,充分激发青年学者的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实行由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系、独立研究部门)、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人事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流动站的评估,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的组织管理,以及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并协调办理子女上学、入托,及与上级博士后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组建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应由一名学院级领导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人,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招收面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各学院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一般为人事干部)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人事处和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住房安排和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在站博士后工资、津贴的发放,以及财政部博士后日常经费拨款的管理和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划拨。科研主管部门协助各学院做好在站博士后相关科研基金的申请、鉴定、成果奖的申报等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有关涉外和外事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收与进站

第七条 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且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申请进入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

第十条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如下: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均可招收博士后;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博导,也可以招收博士后;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科研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一条 经学校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具体进站手续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申请与进站工作细则》(附件一)执行。

第十二条 进站前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人事处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按退站处理。

第四章 招收类型及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类型有自主招收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

第十四条自主招收博士后是指由学校资助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博士后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集。合作导师承担日常经费每名博士后4万元。招收在职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不缴纳博士后日常经费。

第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是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职脱产在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已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的设有工作站的单位,均可和我校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进站时要与学校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招收少量世界名牌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学校正式职工的待遇。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不得延长。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人事处批准可适当延长,批准后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间工资、津贴等由合作导师负责。完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在站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要完成开题工作。合作导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开题指导和审议。在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若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双方对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异议,经流动站所在学院协调无效,报人事处审批后,可以按退站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按照《关于在站博士后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北航人字[2001]31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欺骗行为。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在站期满,工资停发,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随之停发。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福利待遇由与我校签订协议的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在职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负责。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学校为非在职博士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并为暂时没有租赁到公寓的非在职博士后发放住房补贴1000元/月。博士后公寓的租赁及住房补贴的申请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公寓及住房补贴管理办法》(附件三)办理,期满出站前必须及时退还博士后公寓。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后户口可迁至北京,在我校落常住集体户口。在职人员博士后及企业博士后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可在北航入托或上学,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子女待遇。如需进入高中学习,则需按北京市和北航附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出站离校后其子女不再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已获资助的除外)。基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奖励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与使用细则》(附件四)执行。

第三十条 在站一年以上的博士后,可以参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评选工作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及支持办法》(北航人字[2004]73号)执行。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需参加:中期考核、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出站考核。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所在学院(企业博士后由所在企业)组织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查。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本人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所在学院(企业博士后由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如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考核者,停发博士后津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仍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各学院博士后出站考核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执行。流动站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的评审,科研工作的评审必须聘请5名校内外专家(其中必须有2名校外专家,还应有1名所在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参加),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给出考评意见。

第八章 出站及退站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自在人事处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具体出站手续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出站与退站工作细则》(附件二)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与原单位有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应回原单位报到。如出站前博士后原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则可由新单位出具接收函。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七条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申请与进站工作细则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出站与退站工作细则

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公寓与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与使用细则

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