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事处/教师工作部采购管理实施规定

发布日期:2020-08-18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1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2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不得将纳入学校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学校采购监管。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成立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处务会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内部采购规章制度;

(二)受理对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异议、质疑及投诉,负责对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报备;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是人事处/教师工作部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处内采购制度制定、培训工作,负责与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联络工作;

(二)负责处内项目采购结果公示及资料汇总;

(三)负责使用处内办公费通用设备家具的采购。

第七条 项目采购负责人是各采购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各业务分管领导担任。项目采购负责人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约验收等事宜。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执行本规定。

1.货物与服务采购预算2万元(工程采购预算5万)以下(不含)的项目,由项目采购负责人依据优质低价的基本原则确定供应商直接采购,并将详细成交信息、清单及相关附件完整反映至合同文本中。

2.货物与服务采购预算2万元(工程采购预算5万)以上(含)、1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项目采购负责人及其分管部门成员组成比价小组(人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项目采购负责人任组长,比价小组成员均可提名受邀供应商,通过多渠道来源邀请确定不少于三家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参与比价,受邀供应商名单由比价小组集体决议确定。比价小组根据受邀供应商报价等进行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做好相关记录,并将详细成交信息、清单及相关附件完整反映至合同文本中。

比价结束后,采购结果信息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网站、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3.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采购负责人所属业务职能板块牵头成立竞价小组,项目采购负责人任组长,竞价小组成员数量应为3人。

竞价小组成员均可提名受邀供应商,通过多渠道来源邀请不少于三家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参与竞价,受邀供应商名单由竞价小组集体决议确定。具体竞价程序为:

(1)竞价小组拟定竞价需求方案并向受邀供应商发出;

(2)受邀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邮件等方式递交正式响应方案及报价;

(3)竞价小组成员根据受邀供应商响应方案及报价进行集体讨论,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表决,原则上票数最多且得票不少于总票数2/3的供应商方可选定为成交单位,如成交单位报价非最低价,竞价小组需详细明确记录具体原因。当票数最多的供应商得票少于总票数2/3时,竞价小组可重新组织投票或放弃本次采购。

竞价结束后,项目竞价采购结果信息需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网站、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4.采购预算在5万(含)以上的施工类项目,采购前应先委托经学校入围选定的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十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在比价或竞价过程中如出现受邀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可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网站发布采购公告接受报名,公告期不低于5个日历日,所有报名且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项目。如报名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可按照第九条比价或竞价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在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除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要求执行外,也可由项目采购负责人从“阳光校采北航电商直采平台”(https://mall.buaa.edu.cn/)直接下单采购。

第四章 异议、质疑、投诉及罚则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收到异议、质疑或投诉的,项目采购负责人应及时将相关异议、质疑或投诉情况通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采购过程中有违反采购纪律规定行为的,可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经核实后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通报,项目采购负责人及比/竟价小组成员等应全力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项目采购负责人在处理异议、质疑、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供应商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任何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人事处/教师工作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报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