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9-12-11 作者:彭 翀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秩序,建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职工以及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危害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行为。包括:

(一)危害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的;

(三)违反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和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学校和工作秘密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岗位要求或工作规程,造成损失、责任(教学)事故和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学术规范,或违反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对学校声誉构成危害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侵占、私分、挪用公共财产,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公款私存私放,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的;

(八)违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未得到学校正式批准逾期未归的;

(九)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学校或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诬陷和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十一)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或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

(十二)擅自在外从事兼职活动,不能合格履行岗位职责;或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在外从事兼职活动,损害学校利益;或以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非法集会或邪教组织活动等活动的;

(十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十五)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的;

(十六)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处分期: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9个月;

(三)记大过,12个月;

(四)降级,18个月;

(五)撤职,18个月;

(六)开除留用察看;

(七)开除。

第九条 对于违纪教职工,根据其违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做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或减轻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降职以下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五)违纪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对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给予开除处分;

(六)对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对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对国家、学校有重大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七)受行政纪律处分且无悔改表现,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校管理权限内的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

第十一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现教职工涉嫌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人事处或监察处报告或举报(重要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行为由监察处负责初步核实,核实后需立案调查的由主管领导做出立案决定;其他教职工涉嫌违纪的行为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需立案调查的由人事处商监察处做出立案决定。

(三)立案后,人事处或监察处负责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组由人事处、监察处、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有关专家、专业委员会或主管相关业务的职能部(处)人员组成(3人以上),在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超过6个月)提出调查报告和性质认定结论。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解。

(四)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组审理(对由司法机关移送学校的,由审理组直接受理,不履行立案手续;行政处罚的,要办理立案手续),审理组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未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组成(3人以上);审理后,提出审理报告。

(五)审理结束后,按程序由学校做出处分决定。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教职工的处分由监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对于其他教职工,由违纪教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记过及以下处分报人事处商监察处决定;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由人事处会同监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行政纪律处分的执行由人事处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

(七)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自决定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在被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诉后,分别由立案单位进行复审。经复审后,应当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分别由人事处或监察处向申诉人回复复审结论;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分别由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复议,重新做出决定,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行政纪律处分(开除留用察看除外)的处分期满,处分自动解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处分期,一般为24个月,察看期满由给予处分的机构作出解除处分或开除的决定。

第四章 其他处理

第十五条违纪教职工应赔偿因违纪造成的国家、学校或群众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教职工受记过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行政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

第十七条教职工受处分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基本工资中岗位工资的处理办法:

(1)如所受处分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前后的岗位工资保持不变;

(2)如所受处分为降级或撤职,处分期间的岗位工资按照受处分后本人所在的行政管理职务级别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处分解除后的岗位工资等级根据处分后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

(3)违纪教职工如所受处分为开除留用察看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3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保留最低档次。处分解除后的岗位工资等级根据处分后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

(4)违纪教职工如所受处分为开除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二)教职工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与校内聘用有关的津贴处理办法:

(1)受警告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津贴的50%,期限为6个月;

(2)受记过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津贴的50%,期限为9个月;

(3)受记大过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津贴的50%,期限为12个月;

(4)受降级、撤职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津贴的50%,期限为18个月,处分解除后的津贴等级根据处分后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

(5)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津贴,察看期满后的津贴等级根据处分后现聘职务及岗位确定;

(6)受开除处分的教职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不再发放津贴。

第十八条 教职工受警告行政纪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教职工受记过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处分期为12个月以下的给予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处分期超过12个月的给予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对于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的教职工,有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解除聘用(聘任)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纪教职工也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照执行,给予辞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行政纪律处分办法,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于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